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河北石家庄鱼塘诉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案复议成功

  2025年9月,河北石家庄黄先生的鱼塘被有关机关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他不想自己的苦心经营功亏一篑,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2月,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有关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决定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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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黄先生租赁了约5亩土地,用于建设鱼塘。次月,当地有关机关连续三日向黄先生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履行限期拆除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文书中将案涉鱼塘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黄先生限期拆除。

  不想自己亲手建设的鱼塘被扼杀在摇篮里,但苦于法律知识欠缺,黄先生遂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冠领能帮助自己保住鱼塘。律所经研判指派林成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指派后,冠领律师仔细核对了鱼塘照片、有关机关下发的三份文书等证据,完整固定了黄先生建设鱼塘属于农业设施等事实。律师重点研究了我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催告、陈述申辩、公告等程序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养殖设施用地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规定。准备充分后,律师代理黄先生向上级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有关机关辩称,黄先生建设鱼塘应当向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但未经批准私自建设,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已进行公告并给予履行义务期限,程序合法。

  冠领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有关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听取了黄先生的陈述、申辩意见,未对黄先生提出的“建设鱼塘属于农业设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等事实理由进行复核,程序严重违法。

  2025年12月,复议机关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有关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委托人的鱼塘得以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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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