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律师代理西安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在拆迁过程中,申请拆迁方公开拆迁信息,逐渐变成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对话的一个渠道。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被拆迁人不明白哪些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导致这条渠道并不顺畅。本文将通过冠领律所代理的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拆迁过程中与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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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西安市民马三丰(化名)的房屋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马三丰认为自家房子的补偿金额没有按照此前公布的征收方案进行折算,因此向街道办申请公开拆迁项目涉及的以下信息:1、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征地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4、他家房屋的测量评估明细表。

  2021年4月16 日,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拒绝了马三丰的要求,并表示上述文件涉及政府信息,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公开,不过马三丰可以到拆迁项目办公室查阅自家房屋的评估结果。

  马三丰对街道办给出的答复不满,因此起诉至法院,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律师经过调查后提出,本案涉及的法律核心是,街道办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有无法律依据。针对马三丰要求公布的四组信息,律师分别给出了专业的法律解答。

  1、关于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案中,街道办已经以书面形式主动公示了征收公告,且发放了安置补偿方案,还告知了马三丰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因此,第一条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本案中,调查现状、风险评估不属于街道办的工作职责。因此,第二条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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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拆迁补偿、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

  这点也是马三丰最关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拆迁片区的土地、房屋并非一次性拆迁完毕,而是分批分次进行。因此,街道办答复称因需对现有政府信息加工分析,不予公开,亦符合法律规定。

  4、关于马三丰的房屋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街道办答复称马三丰可以到拆迁办公室查阅获取,但并没有说明未按马三丰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原因。因此,第四条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结果和律师分析的一样,法院判决撤销了街道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中的第四项,并责令街道办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杨天鹏律师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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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