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四川自贡确认不公开政府信息违法案,经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得胜诉。
村民刘亚军(化名)在村里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处鱼塘,后鱼塘被相关单位填平,并在鱼塘原址上进行施工建设。2014年10月7日,刘亚军通过邮局将一份要求富顺县规划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邮寄给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该表中填写了刘亚军的个人信息以及所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并要求对方用书面、快递的方式向其提供政府信息。2014年10月9日,四川省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收到了该申请,但仅仅当作一般信访处理,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刘亚军认为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提供涉及刘亚军利益的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经过审理,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被告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原告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针对该案,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被告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依法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行政职责,但是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始终未进行答复,显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且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应当由被告予以公开。
因此,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了判决。
撰稿:王 晨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