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部门未按期履行产权调换协议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杜某原有一处住宅,房屋面积129.23平方米。2011年10月20日,土地储备拆迁开发中心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杜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2年9月25日,杜某与征收部门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征收方征收办,乙方:被征收方杜某,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房屋坐落在××大街××#××号,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129.23平方米。二、乙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1、乙方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格为8000元,乙方原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29.23平方米,乙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合计为1033840元。2、乙方要求安置200平方米的新建非住宅房屋。4、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拟安置乙方的新建房屋在6号楼1、2层,具体位置待规划设计图出图后甲乙双方再另行商议。”协议签订后,杜某房屋被拆迁,但征收部门没有履行上述协议为杜某安置非住宅房屋,杜某多次找到征收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履行协议安置房屋,但至今未果,遂以诉称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中,因城区改造等原因,杜某房屋被依法征收,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后在回迁之时,双方因协议中记载的被拆迁房屋性质以及没有非住宅房屋可供杜某回迁安置等原因,征收部门至今未对杜某进行回迁安置。
庭审中,杜某明确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要求以货币形式对其进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杜某请求解除行政协议的诉讼主张符合上述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支持。
关于杜某提出以货币形式对其进行房屋补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征收部门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因征收部门未按照约定为杜某安置回迁房屋,解除行政协议,征收部门作为违约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补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解除杜某与征收部门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二、征收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杜某给付房屋补偿款1033840元;三、征收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杜某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24个月)按每月600元计算,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月按9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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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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