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宋某系委托人田某之夫,系原L县S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科员,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3日,SD省L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指控:
关于受贿罪:2015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在担任L县S镇X村包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L县S镇X村河道整治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分两次收受魏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0000元,为魏某在L县S镇X村河道整治工程招投标中提供帮助。
关于滥用职权罪:2015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利用担任L县S镇X村包村干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违规决定对X村河道进行整治该项目没有资金来源,且未经过乡镇重大事项审批即违规进行招标。被告人宋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投标规章制度。2016年6月10日,宋某在村委办公室自行组织工程招投标,由村委干部、党员代表共计15人进行评标打分,L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Z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RZ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经过报价竞标,在宋某主导下未公布招标结果招投标后RZ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魏某分两次送给好处费五万元,共计十万元。被告人宋某个人决定将S镇X村河道整治工程发包给魏某。2015年6月底X村河道整治工程开始施工,X村未与魏某签订施工合同。魏某又将工程分包给王某、李某,2015年年底王某、李某建设西某村河道工程基本完工。2016年初王某、李某因索要工程款未果,开始举报宋某违规插手工程、收受贿赂并在工程中高价销售石料。信访举报涉及某某乡镇、L县、RZ市三级,被告人宋某作为乡镇公务员超越职权违规进行水利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并收受贿赂,造成了施工方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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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工作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案的相关供述及财务资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本案涉及的人员较多,通过对十余人口供的细致比对,查找出其中的辩护点。经过多次细致的阅卷及会见被告人,承办律师有了清晰的辩护思路,对本案被告人涉及两个罪名制定了不同的辩护策略,对受贿罪进行罪轻辩护,对滥用职权罪进行无罪辩护。2016年7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意见。
三、判决结果
(一)判决被告人宋某滥用职权罪不成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追缴。
四、自我点评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涉及十余人的口供及证言,要对案件有深入客观的了解,需要对所有证言进行反复的查阅、对比。辩护人通过对十余人口供的细致比对,结合多次会见嫌疑人反复了解事情经过,查找出了其中的辩护点。公诉机关指控了两个罪名,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涉及两个罪名制定了不同的辩护策略,对受贿罪进行罪轻辩护,对滥用职权罪进行无罪辩护。针对受贿罪提出三点罪轻情节,最终受贿罪达到轻判的效果;针对滥用职权罪提出六点论述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逻辑清晰,论证有力,无可辩驳。最终滥用职权罪被成功打掉,法院未予认定。本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