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厂面临拆迁 开庭前征收部门幡然悔悟

  陈晓梅(化名)在山东威海的农村有一个养殖厂,一家人在此处生产经营多年。2020年6月,征收部门以陈晓梅(化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向陈晓梅(化名)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陈晓梅(化名)一头雾水,她认为征收部门所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晓梅(化名)先了解拆迁相关规定,随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诉讼。冠领律师在接案后,捋清办案思路,决定从征收部门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两方面入手。冠领律师认为:

  1.陈晓梅(化名)的大棚房依法均属于畜牧生产设施用地,而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畜牧法》第37条以及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用地应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更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征收部门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不加区分,直接将原告的大棚房和生活用房全部归为一起,并统一的适用《城乡规划法》第40条以及64条的规定,将原告整个养殖场认定为违建,并作出限拆的处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实体严重违法。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之所以如此设计,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保障,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提出复议和诉讼,则应当在该违法建设认定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之后才启动强制执行,这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也可以及时对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启动合法性审查,以免迳行强制执行错误造成被动和赔偿法律风险。

  征收部门于2020年5月20日对陈晓梅(化名)作出限拆的处罚决定,在该决定书提起复议及起诉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于2020年6月28日即对陈晓梅(化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法上述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切工作准备就绪之后,冠领律师代理陈晓梅(化名)将征收部门诉至法院。在开庭之前,征收部门意识到作出《催告书》适用法律错误,遂作出《撤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冠领律师和陈晓梅(化名)对这样的结果都十分满意,遂申请撤诉,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准许陈晓梅撤诉。最终,在还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冠领律师帮助陈晓梅拿到了“胜利”的果实。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