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某县为了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提高城市品质,而开展征收工作。吴先生三人的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三人所在居民小组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但是吴先生三人认为补偿协议并不合理,就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之后,三人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款被相关部门提存至公证处。
在作出征收土地决定后,相关部门依法对三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了补偿,故而三人应当依法履行征收决定,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
在相关部门进行催告后,三人仍拒不履行征收决定,遂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强制清理了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并未有不当之处。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相关部门于2020年8月强制拆除三人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冠领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进行了对应的阐释:
在2020年6月,吴先生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2020年8月,相关部门对三人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部门在吴先生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决定期限尚未届满期间,自行强行清理而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为应视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相关部门拆除吴先生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确认为违法。
上一篇:房屋拆迁必经的法律程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