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拆迁补偿方案无效。那么,农村拆迁,村委会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给补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东潍坊的张先生于2021年年初在村里购房,买卖双方都是本村村民,当时没有向村委报备登记,但村委知情,且未否认。现在所购房屋被划入拆迁红线范围内,但村里以买卖房子未经同意,声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给安置补偿,只给附着物费用,与周围拆迁户的补偿款相差巨大。
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但宅基地的房屋可以在同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进行房屋买卖法律上并无重大障碍,实践中也多予以认可。
当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时,若在履行合同后遇到拆迁,当以宅基地房屋所有人为拆迁受益人。即使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此拆迁补偿方案无效。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
本案的村委会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该提出合法的依据,单方面口头认定合同无效,拒绝给予安置补偿的行为违反法定的征收程序。张先生所购房屋系征地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征收方应按照补偿协议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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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