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承租人作为厂房的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那么,土地承租人在厂房拆迁的过程中,被下达违建整改通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广东惠州的王先生于2014年租赁一所中学所在的国有土地,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投资数十万建厂房,现在政府因建学校要一部分一部分地征收该厂,目前已测量部分建筑并出评估报告,打包补偿25万,但政府迟迟不签补偿协议,紧接着下发了违建整改通知书。王先生想撤销该决定书。
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拆的,理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限期内自行拆除。行政机关认定违建,需调查取证,以违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本案王先生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后,首先要明确自己厂房的合法性,如果确实属于违建,要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不是违建,就要及时行使陈述、申辩权。
在该厂房已被纳入征收,即将签定协议的关键阶段,突然认定违建,会剥夺王先生作为被拆迁人理应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王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撤销限期整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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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