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要依法订立补偿协议。那么,拆迁户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却未获得补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的陈女士在2011年修建住宅180平,2012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给陈女士批地建新房,但征收方后来并未实际履行。陈女士在未批地的情况下于2016年又花数十万扩建房屋,并和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后期拆迁不给补偿。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协商成功后签订的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均需要依照协议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引发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陈女士作为拆迁户在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一直未获得补偿,系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所致,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陈女士和相关部门签订的“不给补偿”协议,不符合法定的征收程序,可依法被撤销,继而陈女士也可以要求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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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