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在确认强制拆除拆违法的情形下,受损害的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赔偿。那么,征收拆迁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物品损失,要不要赔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徐州的周女士是一家饭店的工作人员,她和家人长期居住在该宾馆的两间房屋内。因宾馆被征收,街道办组织人员拆除饭店时,造成周女士及家人的物品损毁,后来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周女士想要求街道办赔偿物品损失。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相对人的房屋,理应对房屋内的物品负有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之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拆过程中依法对相对人的室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和保存,应当赔偿周女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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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刘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