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搬迁的,征收方才能实施强制拆除,在征收诉讼期内,法院无权进行强拆。那么,强制拆除无证厂房能否要求赔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上海闵行区罗先生因招商引资项目在当地建设厂房,但未能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以及房产登记。后来有关部门以违建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罗先生不服该决定曾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后续又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罗先生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有关部门却在此期间强制拆除了他的厂房。
本案中的罗先生在收到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部门在此情况下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应当被依法确认违法。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因此,本案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罗先生因此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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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