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地拆迁中的被征收人应该在签订补偿协议,确认能拿到合理补偿后,再交出房屋或土地。那么,房屋拆迁不认可补偿协议就被强制拆除了如何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北武汉的梁女士从已故老人那里继承一套房产,但该房被征收时,该房产权尚处于共有状态,征收部门为征得全体继承人的同意,就与部分继承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梁女士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并不认可该协议,拒绝腾空房屋,有关部门便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
安置补偿协议,是落实和实施征收土地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的具体方式,属于行政协议,实践中也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协议签订需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需体现签订协议的行政相对方的意思自治和协议签订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他人代签或无权处分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未经权利人追认,该协议就缺乏合法有效的条件。
本案中的补偿协议签约时,该房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并未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尚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因此在未经其他继承人授权的情况下,各继承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无效。在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强制拆除梁女士的房屋,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构成程序违法。
梁女士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要求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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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刘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