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单位福利房的房产证一般都是在单位。那么,单位福利房拆迁承租人没有补偿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河南洛阳的胡先生长期居住在一处单位职工用房内,该房系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一家房地产公司建造,以较低租金长期出租给其职工,但未办理过房屋权属证。2019年该福利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街道办书面通知居民限期清理房内用品,先行拆迁,胡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后,他未得到任何补偿。
关于福利房拆迁的补偿,需要看实际居住人是否有产权,并结合各地的政策确定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对于没有产权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原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继续承租其新取得的房屋。有些地方法规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为单位产权,承租人未与被征收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以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保障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因此,福利房拆迁,居住人享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福利房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建造,胡先生拥有合法的居住权以及对屋内物品的所有权。街道办未作出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住房,且未对胡先生进行合理安置或补偿,应当被确认违法,且应当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物品损失对胡先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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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