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东农村拆迁补偿律师-“一宅换一宅”不换不给拆迁补偿该怎么办

  农家旧宅面临征收危机,村集体强硬行径,欲强行收回宅基地。那么,“一宅换一宅”,不换不给拆迁补偿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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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日照某村,住着栗先生,他的宅基地上坐落传统的农家小院,房屋是用木头和砖石混合建成。屋后是片开阔的田野,种着绿油油的庄稼,随着季节的更替变换着不同的色彩。栗先生每天清晨都会在院子里打太极,呼吸着清新的空气,感受着大自然的美好。午后,他会坐在门口的小板凳上,看着孩子们在田野里嬉笑玩耍,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2024年5月,村经济合作社发布《宅基地改革项目实施方案》,宣称要进行“一宅换一宅”的搬迁置换。栗先生仔细研究了这个方案,发现置换条件并不符合他的预期,而且他对自己现有的家园有着深厚的感情,并不想轻易改变。“我在这住了大半辈子了,这房子和地都是我的心血,怎么能说换就换呢?”栗先生皱着眉头,决定不参与这次宅基地置换。

  可是,村集体却没有就此罢休。他们悄悄地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和村委会会议,在栗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宅基地收回决定。随后,一群人来到了栗先生的家。他们声称是来进行“自治助拆”的。随着挖掘机驶来,房屋的墙壁开始倒塌,栗先生的家变成一片废墟。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村集体不是行政机关,其所谓的“自治助拆”不符合行政强制的主体要求。并且村集体没有经过合法的行政决定程序,就要求栗先生腾退房屋并进行拆除,严重违反了此规定。行政强制必须基于合法的行政决定,而村集体的行为缺乏这样的前提。

  虽然村集体不是行政机关,但如果村集体的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者其行为得到了行政机关的默许,栗先生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等权益,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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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