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1995年盖了二层房子,2005年未经审批又加建了一层。近期拆迁,拆迁方认定“超建的一层属违建,仅按220平补偿”。老周不解:“加建时村委会口头同意,现在怎么说违建就违建?后面盖的这层,拆迁补偿到底该不该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老周的房子位于河北省的一个宁静角落。1995年,老周经过正式申请,获得了220平方米的建房许可。十年后,为了进一步提升居住条件,老周又在已有的两层楼房基础上加盖了一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老周并未办理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
上个月,拆迁办发布了《旧村改造项目征收公告》,并在公告中详细列出了补偿方案。方案明确规定,合法建筑面积将按照房产证上载明的平米数进行补偿,而超出部分则被视为违建,可能不予补偿,或者仅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残值进行补偿。这一规定令老周疑惑不解。
老周手持2005年村委会出具的《同意翻建证明》,前往拆迁办进行交涉。他情绪激动地问道:“当年村委会说‘符合村规划就能盖’,现在怎么又说我这是违建了?”然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只回复称:“《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农村自建房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你当时没办手续就建了房子,当然就算违建了。”
面对工作人员的回复,老周内心充满了无奈与不甘。他原以为凭借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就能顺利解决问题,却未曾料到会是这样的结局。
老周加建的这层面积能否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内,需结合“建房时间”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立法法》中“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农村建房行为,不受该法中“需办理规划许可”的条款约束。老周于2005年加建房屋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当时农村自建房普遍仅需村委会同意,无需规划许可,因此不宜直接将其认定为“违建”。基于此,老周可依据相关规定与拆迁办继续进行协商。若对方仍拒绝补偿,老周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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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许少清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