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区的赵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给予87平方米的安置房。可当赵先生完成腾房后,征收部门却以“重复安置”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7年9月,县里正式启动了城区改造项目,征收方为此专门成立了项目指挥部。指挥部与赵先生经过充分沟通后,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赵先生家中共有2人符合安置条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他们可以获得一套面积为87平方米的安置房。
协议签订后,赵先生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将房屋腾空并完整交付给征收方进行拆除。此后,他满怀期待地等待着安置房的建设完成,盼望着能够早日入住新居,改善家庭的居住条件。
2019年底,指挥部突然通知赵先生更改协议,称他在协议签订过程中,隐瞒已在其他片区村庄整合中享受过拆迁安置房的事实,该安置房属于福利分房范畴,依据当地相关规定,本次属于“重复安置”,应取消他的安置资格。赵先生对此坚决否认,声称此前的安置房并非福利分房,征收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部门须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本案中,征收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完成相应的资格审查,其在签订协议并拆除案涉房屋后,又以赵先生“重复安置”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和依约履责等一般原则。若征收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赵先生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并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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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许少清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