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化进程中,房屋征收涉及的拆迁补偿协议效力问题备受关注,其中“非本村集体成员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更是高频争议点。不少人因户籍与房屋所在地分离,在征收时陷入协议效力纠纷。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张某系山东铭兴村(化名)村民,2019年通过中介与徐旺村(化名)时任村委会主任刘某联系,购买徐旺村里一处宅基地上房屋。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后,张某将购房款转入村干部赵某账户内,刘某为张某出具了其为徐旺村村民的证明。但关于房屋买卖,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021年初,徐旺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同年4月,张某持刘某出具的“系本村村民”证明,与街道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张某被征收房屋对应土地面积207.66平方米,总补偿金额9.3万元,安置房户型96平方米。街道办同时向张某发放了交房验收合格证和安置房挑选顺序号。
然而,2023年项目进入安置阶段时,街道办突然通知张某,称经核查其并非徐旺村集体成员,此前所签协议无效,拒绝交付安置房。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街道办履行拆迁补偿协议。
本案中,张某是铭兴村村民,并非徐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徐旺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成员的规定,该基础买卖关系自始无效。另外,张某将购房款打入村干部私人账户,徐旺村集体并未收到任何款项,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署侵犯了该村其他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张某对该房屋缺乏合法权利基础,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征收人,其以虚假“村民证明”签订的补偿协议亦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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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许少清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