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征收方将一份长达十几页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放到面前时,孙女士感到一阵头晕。协议条文密密麻麻,其中充斥着“征收方有权……”“乙方不得……”“一切解释权归甲方”等字样。她隐约觉得不对,但又说不出所以然。这种由征收方预先拟定的协议,可能暗藏哪些“格式条款”陷阱?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孙女士的商铺面临拆迁,征收方提供的协议文本是统一印制的。在律师的帮助下,她发现了协议中存在以下条款:“补偿金额以初次评估报告为准,乙方放弃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乙方须在收到补偿款后XX日内完成搬迁,逾期未搬,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等。
这些都属于可能无效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常见的格式条款陷阱包括:剥夺法定救济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己方责任;模糊关键补偿内容等。孙女士应当坚持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若对方拒绝修改,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在未来发生争议时,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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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霍雨菲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