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黄某以水泥预制厂名义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领款后,又以管件经营部的名义多次起诉,最终被法院以“不具备诉的利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广州的黄某同时经营着一家管件经营部与一家水泥预制厂。2020年1月,因城区综合体游客集散中心项目建设,黄某以水泥预制厂的名义与当地行政机关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就经营场地的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等补偿事项达成一致。随后,当地行政机关向黄某全额发放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
令人意外的是,领取补偿款后,黄某又于2024年1月以管件经营部的名义,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恢复土地使用权、要求支付土地征收补偿、确认非法占地行为违法等。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经营的水泥预制厂与管件经营部,实际系同一个体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字号为某管件经营部。而征地实施部门已通过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款项的方式,履行了对管件经营部的拆迁补偿职责,因此黄某本次起诉不具备诉的利益,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的利益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本案中,黄某经营的两主体为同一工商登记字号,实为同一企业,水泥预制厂签约的行为效力及于管件经营部。黄某与行政机关签署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双方的补偿权利义务已终结,行政机关的补偿职责履行完毕,故本次起诉缺乏值得司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明确自身的权利主体身份,确保以真实、合法的主体参与补偿协商与签约。若对拆迁补偿事项存在疑问或异议,应在签约前通过合法途径与征收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全面了解自身权益范围和法律风险,避免因主体混淆或信息误判导致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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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许少清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