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女子因“资格不符”被拒于安置门外,冠领律师代理其起诉维权获支持

  2009年3月,成都某区因文化产业园项目被纳入搬迁范围。35岁的吴先生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按照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他和前妻、孩子可选择房屋置换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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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居委会出具了一份《安置承诺书》,上面写着:社区承诺对小组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至进行住房安置期间依法婚迁、出生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组居民进行安置。

  2014年,吴先生与廖女士登记结婚。2022年3月,廖女士以夫妻投靠方式将户口迁入吴先生户口。

  2024年,案涉安置房启动分房。吴先生被告知他的住房“待安置”,而廖女士不符合安置条件。

  吴先生懵了。他和廖女士先后向街道办、区有关部门提交安置补偿申请,得到的回复始终如一:廖女士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2025年2月,区有关部门正式作出书面《回复》,明确对廖女士不予补偿。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先生、廖女士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张宜文律师代理他们维权。

  接手此案后,冠领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一个关键细节:那份2009年的《安置承诺书》。居委会在2009年承诺,“自签订协议至进行住房安置期间依法婚迁、出生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组居民”均可安置。吴先生2009年签订协议,至今尚未完成住房安置。在此期间依法婚迁的廖女士,理应被纳入承诺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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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将时间线逐一展开:2009年3月,吴先生户签订搬迁协议;2014年,其宅基地被省政府批准征收;吴先生本人“待安置”;2024年,新一批安置房启动,吴先生被要求提交资料;而廖女士2022年因夫妻投靠迁入户口时,吴先生的安置仍未完成。这条绵延十五年的时间线,清晰地呈现了一个事实:政府承诺的安置一直悬在空中,而在此期间进入家庭的廖女士,不应被排除在承诺之外。

  梳理完善案件脉络后,冠领律师代理吴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了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纠纷之诉。

  法庭上,区有关部门辩称:第一,廖女士婚前已农转非,婚后投靠入户时原户籍地已是城镇居民,不能加入吴先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区有关部门具有作出《回复》的职权,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起诉。

  冠领律师指出:区有关部门认定廖女士不符合特殊安置人员界定条件,但未提供其依据的界定条件是什么;对方认定廖女士在原户籍地为城镇居民,不能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但吴先生所在的社区早已“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本就模糊;最关键的是,对方完全回避了2009年《安置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因此该《回复》违反法律规定。

  2025年7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区有关部门作出的《回复》;责令其限期对吴先生、廖女士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或处理。吴先生夫妇向实现合理安置补偿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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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