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马鞍山某村村民王翠从镇上赶集回来,远远就看见自家院墙外停着几辆工程车。她心里咯噔一下,加快脚步往家赶,还没走近,就听见挖掘机轰鸣作响。“完了!”等她跑到跟前,漫天尘土中,房屋已化作一堆瓦砾。她愣在原地,难以置信:不是今年2月才正式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吗?我还没签协议啊,房子怎么就被拆了!

说起这处院落,情况有些特殊。王翠与李强于2012年离婚后,为了孩子,仍同住一个院里,并协议约定房屋归王翠所有,李强仅享有偏房使用权。但2022年首次登记产权时,工作人员将房屋记到了李强名下,并注明“共同共有”。王翠对此毫不知情。
2023年春,征收工作启动后,隔三差五就有相关部门的人上门谈补偿,可王翠觉得价格太低,始终没松口。同年7月29日,村干部让她去邻镇跑一趟,她没多想就去了。回来后,再没人找她谈征收补偿的事。原来,在她被支走的那天,征收方绕开她,直接找到李强签订了补偿协议。直到房子被拆,她才得知这份协议的存在以及产权登记错误的事。王翠决定讨回公道,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张玉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梳理证据后,迅速锁定案件破局点:征收部门擅自与非实际权利人签订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可以撤销这份协议,就能认定强拆行为违法,要求对方赔偿。
可问题随之而来:协议是李强签的,只有他才有权起诉撤销。怎么说服他配合?律师没有急着搬法条,而是耐心跟他沟通:“你们孩子将来结婚、买房都需要钱,现在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若草草认下,吃亏的是整个家。”情理交织的一番话说动了李强。2024年8月13日,李强以“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误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王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判决驳回。

律师随即代理王翠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在上诉状中逐条列明:首先,王翠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权利义务已受实际影响,故王翠具有独立诉讼请求权;其次,相关部门已知案涉房屋产权归王翠,仍擅自与李强签订补偿协议,属于恶意串通,侵害王翠的合法权益;最后,协议签订于2023年7月29日,而正式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违反“先公告、后签约”的规定,房屋测绘评估过程也未告知权利人,补偿协议中关于补偿对象与项目均未明确约定,系多项程序违法。综上,补偿协议应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改判撤销原补偿协议。
首战告捷,律师乘胜追击,代理王翠提起强拆违法之诉。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点抗辩:一是王翠不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以此前二审判决中“征收部门与李强签订协议,签订主体并无不当”的表述,证明案涉房屋的征收对象为李强,王翠没有资格起诉;二是即便协议被撤销,当初拆除时是基于对协议效力的信赖,不能倒推行为违法。
律师从容应对:其一,“签订主体并无不当”的认定仅针对协议签订的行使主体,而非否定王翠的实体权。生效判决还明确要求撤销协议之后,征收方应当与王翠积极协商补偿,可见法院认可原告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况且,产权证载明房屋性质为“共同共有”,但被告仍在产权存在争议、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即否定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二,协议被撤销正是因为征收程序违法,被告未获房屋权利人同意、未落实补偿却径行强拆,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强制性规定。通过违法程序签订的协议,本身就不具备任何合法的信赖基础。
2026年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王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除冠领律师外,其余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