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河南南阳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纠纷案二审胜诉

  河南南阳的付先生因签订的《征收安置住房意向书》长达十年未能完全兑现,向征收部门提出安置补偿申请。对方作出相关回复后,付先生不服,历经自行提起行政复议未果、自行起诉一审败诉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至省高院。2025年12月1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征收部门作出的回复未实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付先生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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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因城中村改造项目,河南南阳的付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与街道办签订《征收安置住房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约定了产权置换的安置位置、面积等。然而,在后续安置过程中,因房源调整、选房顺序变化等原因,付先生未能依约一次性选到全部应得安置房,剩余安置面积长期悬置。2023年底,付先生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交付剩余安置房或按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对方回复称,建议其与街道办沟通。付先生认为该回复推诿塞责,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征收部门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遂驳回了付先生的诉求,不服判决的他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夏奕露、张宜文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精准定位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征收部门作为该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总负责机关,是否因具体工作委托给街道办而免除其法定补偿职责。针对一审法院认为付先生应起诉街道办的观点,冠领律师补充了同区域类似案件判决,并紧紧围绕法定职责这一核心展开论证。

  法庭上,征收部门抗辩称:

  征收部门作出的回复已是对下级部门工作的调查、督促和协调,已履行了法定监督指导职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征收补偿工作已由房屋征收部门及街道办实施,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这些具体实施部门承担,付先生应起诉《意向书》的相对方即街道办事处,而非己方。

  冠领律师反驳: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将具体事务委托给下属部门,不改变其最终的法律责任。当具体实施部门无法解决或因政府方原因导致协议履行出现根本障碍时,最终的安置补偿决定职责仍属于征收部门。征收部门作出的回复,仅将问题转送回街道办,对付先生提出的实质性诉求未作任何调查、裁量与决定,构成以程序性答复掩盖实体不作为,属于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其次,原《意向书》因房源等客观原因已事实上无法完全履行,产生了新的补偿方式争议,这已超出街道办能自主解决的范围,必须由负有全局协调和最终决定权的征收部门依法作出新的安置补偿决定。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5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对付先生的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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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