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冯女士、马女士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她们与征收部门迟迟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地上苗木被强制清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她们提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因未得到回复便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提起行政复议。2025年11月,上级部门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征收部门的行为违法。

冯女士、马女士是大连市的村民,她们的承包地因当地开展先进制造产业园区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4月22日,在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两人约1.09亩土地上的樱桃树等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两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未果,遂于2024年11月6日向征收部门邮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截至2025年1月13日,征收部门签收申请已逾60日,仍未作出任何答复。两人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王婧、李晶宁代理她们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征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书面答复。
冠领律师仔细核对了她们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强制清除现场照片、邮寄证明等证据,重点固定了征收部门签收履职申请后逾期未作答复的关键事实。同时,律师深入研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职责的规定,针对征收部门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前准备了充分的对抗理由。
复议过程中,征收部门辩称,其已将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交由街道办事处实施。街道办已安排社区居委会向冯女士二人发出告知书,补偿金额已存入专用账户。期满后实施的系保护性施工,且街道办已履行补偿职责。
冠领律师在复议意见中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不能通过与街道办签订会议纪要的方式转移法定职责。征收部门签收履职申请后逾期未作任何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即便街道办实施了具体动迁工作,征收部门仍负有对冯女士二人履职申请作出回应的法定义务。
复议期间,征收部门发现工作未尽职责,于2025年11月25日主动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书》。
2025年11月27日,上级部门经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确认征收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职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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