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河南洛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二审驳回对方上诉

  2026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纠纷及行政复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最终驳回有关部门的上诉请求,认定其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限期对委托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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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是洛阳市某村的村民,在当地经营着一家面积约1100平方米的养猪场。2018年,当地有关部门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刘先生的养猪场因位于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名单。2019年3月,养猪场被拆除。此后,刘先生便因补偿无果开始了漫漫信访之路。

  由于多年信访无果,刘先生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吕晓庆律师,于2024年9月向有关部门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履行补偿职责。有关部门签收后,通过电话告知刘先生不予补偿。刘先生不服,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其请求遭到驳回。

  刘先生心有不甘,继续委托冠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一审法院撤销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有关部门对刘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后有关部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该拆除行为并非其实施,其不具备补偿法定职责;有关部门在收到补偿申请后已电话告知刘先生不予补偿,已履行法定职责。上级部门称,有关部门已多次告知不予赔偿,不存在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复议决定应予维持。

  冠领律师在二审中指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有关部门作为开展案涉综合整治工作的县级以上部门,是法定补偿主体。其工作人员仅以电话形式告知“不予补偿”,既未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也未说明不予补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未告知补偿主体、补偿标准等具体事项,该处理方式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原则,属于未全面适当履行法定职责。上级部门的复议决定认定有关部门已履行法定职责,系认定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2026年1月,河南省高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先生的诉讼成果免于被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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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