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广西贺州不服《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案,助企业行政复议告捷

2025年底,在广西贺州经营18年的尚枫公司(化名)突然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其厂房被指为违法建筑。因不服该通知,尚枫公司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介入。冠领律师迅速锁定通知书内容瑕疵,通过行政复议,成功帮企业确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违法。

2007年,尚枫公司向贺州某村村民租赁土地修建厂房,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长期正常经营。直至2025年底,有关部门突然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以厂房属违法建筑为由,限尚枫公司2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实施强拆。面对停产停业与巨额财产损失的危机,尚枫公司紧急向冠领律所求助,律所立即指派律师刘晓鹏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审查《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后,发现文书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多处问题,随即以“不服《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为由,代理尚枫公司提起行政复议。

法定救济程序启动后,案件出现转机有关部门在复议期间主动撤回了案涉通知书。但为消除风险,冠领律师并未止步,坚持要求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明确认定。

复议过程中,有关部门提交询问笔录、协查复函等证据,试图证明案涉厂房为违法建筑。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案涉通知书仅笼统表述“在贺州某村所建设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载明建筑面积、建设时间、具体位置等核心要素,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且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通知书作出之后,而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应以作出时的事实为依据,不能通过“事后补证”弥补原决定的缺陷。因此有关部门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

2026年3月,复议机关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通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决定:确认有关部门此前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违法。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