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家在辽宁丹东某村承包的林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决议拒绝向其分配集体征地补偿款。2025年,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胡先生及其母亲向行政机关申请监督村集体履职遭拒,随即提起诉讼,通过论证行政机关的答复文书存在多项错误,于2026年3月成功撤销不当答复。
2000年,胡先生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荒山种植板栗,期限为49年,并取得了林权证。2022年,案涉林地被征收。此时胡父已去世,胡先生与母亲仅获得少量林木补偿款。村集体领取了3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却召开村民会议,作出“胡父承包地未到期,同意其不参与分配”的决议。该决议实则剥夺了胡先生母子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两人遂于2025年初委托冠领律所代理维权。律所指派律师肖磊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查阅承包合同与林权证,多维度调查征迁项目后,代理胡先生母子向行政机关邮寄《请求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要求依法责令村集体撤销违法决议并分配补偿款。
起初,行政机关未予答复。律师及时提起行政复议,促使行政机关限期处理。但行政机关后续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却以“林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决议合法有效”为由,拒绝履行监督职责。冠领律师细致研究该答复,发现其中存在多项错误,随之协助胡先生母子起诉要求撤销行政答复。
庭审中,行政机关未出庭应诉。冠领律师指出,首先,胡先生母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村民会议以“承包未到期”排除其分配资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次,法律明确行政机关有权监督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的合法性,且监督不应仅停留在形式层面,案涉行政机关未对决议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以程序合规为由认定决议有效,构成行政不作为;此外,行政机关应对自身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其拒不到庭且未提交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2026年3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行政机关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开展实质审查监督,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案涉《关于请求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行政机关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为胡先生母子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