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江西某村庄强制拆除养殖场及设施案胜诉

  何波、王娜在江西某村庄自建的养殖场,2021年12月,被村委会在事先未告知,也未出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两人遂以养殖场的名义对有关部门进行起诉。近日,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努力下,从主体资格入手,有力地证明了有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代理江西某村庄强制拆除养殖场及设施案胜诉-图1

  据了解,该村庄在1998年将村里的一处荒山租赁给何波、王娜,租期到2028年12月。2010年,他们在这片土地上建起房屋用于养殖经营,成立了养殖场,并依法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何波的弟弟何海。十一年后,该村村委会接到了有关部门关于“五拆五清”工作的通知,在未经何海同意,也未出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对养殖场进行了强拆。何海认为发布拆除命令的部门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故想通过法律维护利益。

  何海从专业度、责任心、口碑等多方面进行了解和比较,最终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律所的安排下,在拆迁案件中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郭帅康律师接待了何海,耐心地听他讲解事情始末以及人物关系,然后梳理事件脉络,形成清晰的办案思路。冠领律师的专业让何海平增加了几分信心,于是决定委托其进行代理维权。何海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好充足的证据,以养殖场的名义对负责拆除的有关部门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有关部门认为原告、被告主体均不适格。荒山承包合同是村委会和何波、王娜签订,何海无权搭建任何建筑,也没有相关产权证明表明对于这些建筑的所有权,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部门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拆除的决定,也没有实施强拆行为,强制拆除的主体是村委会,故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再加上经过村委会的核实,养殖场的猪栏属于违章建筑和危旧建筑,根据要求,本就应当予以拆除。

冠领律师代理江西某村庄强制拆除养殖场及设施案胜诉-图2

  面对有关部门关于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观点,郭律师也从该角度进行了反驳,首先,根据行政机关印发的“五拆五清”工作通知可知,要对违建房、危建房进行拆除,拆除主体是各村的村委会,责任主体是各乡镇的有关部门。养殖场虽然是由该村村委会拆除,但村委会是按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实施的行为,故有关部门是责任主体,也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更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养殖场作为个体工商户,无论由谁经营,其本身遭到拆除,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主体适格。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无论养殖场的建筑是否违章,在拆除前都应该经过通知、公示等程序。可见,有关部门的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法官结合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最终支持了郭律师的观点,判决有关部门拆除该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代理江西某村庄强制拆除养殖场及设施案胜诉-图3
冠领律师代理江西某村庄强制拆除养殖场及设施案胜诉-图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