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四川拆迁征收律师-拆迁方只给予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合理吗

  房屋拆迁时,被征收人因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安置条件等不满意而产生的了拆迁纠纷,该如何化解这场纠纷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四川拆迁征收律师-拆迁方只给予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合理吗

  为了更有效的促进国民经、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四川成都某区域将要征收一批房屋,建设新的高楼大厦,给这个城市带来新面貌。在这次征收中,几家欢喜几家忧,拆迁方只给当地被拆迁居民产权置换的安置补偿方式,而安置房的地点偏僻不说,还需要补差价,部分居民自然不愿意搬离。

  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说明被征收人民有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方式的权利,而拆迁方只作出一种安置方式,剥夺了被征收人们的选择权。

  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并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被征收人不满意安置补偿时,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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