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仅因农村房屋没有证件,为了逼迫拆迁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除自家房屋是不合法的。那么,对于无证房是否能以违建为由实施强制拆除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拆迁案例。
江苏无锡申先生的房屋建成多年,因历史原因缺少相关证件,2013年被纳入房屋征收,而后进行了入户测量和评估,但在协商补偿期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2018年,申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案中申先生的房屋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当地行政执法局不经调查即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前,应当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途径,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拆。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的,该强制行为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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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