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那么,商铺拆迁选择了产权调换,还是只给补偿款合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淮安的杨先生有住宅和商铺若干,该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评估机构对他的房屋进行了评估确定了房屋面积补偿的评估单价。杨先生向征收方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未就产权调换地点、面积等达成协议。随后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确定只给杨先生60万的补偿款,要求他在收到决定的7日内完成搬迁。杨先生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案中杨先生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显然是货币补偿,侵害了杨先生的补偿选择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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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