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协商成功后需要签订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均需要依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拆迁户签了拆迁协议后,征收方不给补偿了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浙江宁波的刘先生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获得一套180平的安置商铺,但办房产证时得知该安置房已给其他被拆迁人,要求他另选安置房。但他为获得该安置房已补交房屋价款差额,现在想争取这套安置房到自己名下或拿到合理的货币损失。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要依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是行政机关或是行政机关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协议。
本案中的征收方擅自将安置商铺名额转移至他人,构成违约,刘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如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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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