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冬日的早晨,江西上饶的王先生蹲在自家林地旁,望着被推土机碾平的毛竹残桩,浑浊的眼睛里泛起红血丝。这片郁郁葱葱的竹林,是他攒了半辈子积蓄承包的“养老林”,如今却在一声不吭中变成了公路的一部分。王先生很困惑,有关部门未协商拆迁补偿,直接损毁林地修公路,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面对竹林被毁,王先生一开始也不知何人所为,他多次向村委会反映后,才得知是有关部门参建的公路改造工程占了自家承包的林地,并被告知只占用了800平方米。可是,有关部门并未对王先生的林地进行现场测量,也没有给予他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甚至都没有上门协商过此事。因修建公路是为了村民使用,王先生并不确定有关部门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38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征地需遵循合法程序,包括进行公告、听取公众意见、给予被征地者合理补偿等。《行政强制法》也明确规定,因征收土地需强制执行的,应告知被征收方拟处理的结果,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包括听证的权利,并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行政机关才能强制执行。
如果有关部门未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拆迁补偿,就直接毁损占用林地,既违反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具体到本案,有关部门未送达相应文件也未就征收事宜及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王先生无法提出异议。因此,有关部门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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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