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150平祖宅能否只按地上物予以拆迁补偿

  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范围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拆迁方仅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忽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情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宅基地上的150平祖宅能否只按地上物予以拆迁补偿

  张先生在南方某村拥有一处祖宅,其中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150平方米。2023年底,因高铁项目建设,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拆迁方在评估后提出补偿方案,表示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和成新程度给予拆迁补偿,但对宅基地使用权仅象征性补偿少量青苗费。张先生对此深感困惑——这处宅院是他家世代居住的根基,如今拆迁却只算“房子的砖瓦钱”而不算“地钱”,这合理吗?为此,张先生多次与拆迁方沟通,强调宅基地使用权是独立于房屋所有权的财产权利,应当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但拆迁方坚持认为,根据当地政策,农村房屋拆迁主要补偿地上建筑物,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单独给予拆迁补偿。

  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能否仅按地上物进行补偿?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该条款明确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与“土地补偿费”并列,说明立法层面已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独立性,其价值应当在拆迁补偿中得到充分体现。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也明确指出,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割裂,仅补偿房屋建造成本的做法,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和公平补偿原则。完整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搬迁安置费用等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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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