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的赵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房子被征收时,他跟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相关部门却拒绝履行该协议。这让赵先生感到疑惑,难道白纸黑字的协议还没有效力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赵先生是保定市某区的城镇居民。2003年,他的朋友刘先生(保定某县村民)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将自己村里的房子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赵先生欣然同意,双方签订了《售房协议》。协议签订后,赵先生还对屋顶和墙面进行了修缮。
2023年初,因新县城建设需要,该村部分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项目启动后,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审核,确定了拆迁面积。随后,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与赵先生接洽,基于他和刘先生签订的《售房协议》和房屋情况,与他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给予他一套安置房及20万元的货币补偿。
但是,协议签订数月后,赵先生也迟迟未等来安置房的钥匙,而是收到了相关部门的一纸通知。通知指出,经核查,赵先生此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赵先生对此无法接受:“房子我用了十几年,投入了修缮费用,补偿协议也签了,怎么现在说无效就无效了?”
本案的核心在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效力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拆迁补偿资格认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绑定的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福利性质。因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转让。赵先生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刘先生所在村的房屋,该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由此,赵先生基于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而无效。
提醒大家,在进行此类交易和签订相关协议前,务必谨慎对待,充分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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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许少清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