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有的被拆迁人发现,同样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金额却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将住宅用于经营的情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在某城郊村落,村民老张一家世代居住于此,除了自住的宅基地房屋外,还将临街部分改建为一家小超市,经营日用杂货,全家主要经济来源都依赖于此。2024年初,该村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中,对老张家的宅基地住宅按面积和人口进行了相应补偿,而对小超市部分仅按一般住宅标准给予拆迁补偿,未考虑其经营损失和停产停业成本。老张对此感到十分困惑与不满,他认为自家超市作为经营场所,补偿标准理应区别于纯居住房屋,但征收方并未予以区分处理。
实践中也有一些类似老张这样的情况。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用途不同,在拆迁补偿中确实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同样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营性用房与宅基地住宅在拆迁补偿标准上有何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而对于宅基地上住宅,补偿主要围绕居住保障功能,重点在于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确保农户居住权不因征收受损。但若房屋实际用于合法经营,如持有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持续经营,则构成经营性用房。此类房屋除基本房屋补偿外,还应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用、员工安置成本以及基于经营收益的利润损失等。因此,老张家的小超市如能提供合法经营证明,便有权主张相应的经营性补偿,而非按照住宅标准予以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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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