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高速路旁噪音房屋难获补偿,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两次复议赢回补偿机会

  在山东潍坊的某村庄,一座新建的高架桥横跨而过,桥下汽车川流不息。桥北不到20米处,村民杨先生的房屋静静矗立。自该高速公路通车以来,他和家人便日夜生活在噪音与安全隐患的笼罩之下。更令他难以忍受的是,这处房屋明明紧邻高速路,在征迁时却被排除在外,未获得任何补偿。而当他想要维权时,又遭遇了重重阻碍。

【胜诉故事】高速路旁噪音房屋难获补偿,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两次复议赢回补偿机会-1

  杨先生家中人口众多,居住空间拥挤,于是在2021年初,他从同村村民手中购置了案涉房屋。本以为能改善居住条件,可没想到,自2022年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后,他的新房变成了“烦恼房”,巨大的噪音日夜不停,一家人整日提心吊胆。

  实际上,高速公路初建时,镇级行政部门就向行政机关请示,将案涉房屋纳入征迁范围,获得批准,还进行了公告。但此后,始终无人与杨先生商议补偿事宜。2024年5月,杨先生尝试向行政机关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但对方签收后却迟迟未予答复。无奈之下,杨先生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陈君伟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曾以“安全风险极大”为由,将高架桥段红线外20米内的房屋纳入征迁范围,并明确采取“只补不征”政策。这意味着行政机关早已承认这些房屋的拆迁必要性,理应履行补偿职责。

  2024年10月,律师首先代理杨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限期对履职申请作出答复。复议机关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一个多月后,行政机关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作出了《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然而,这份来之不易的答复并未满足杨先生的诉求。行政机关称案涉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否认自身对杨先生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但称基于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充分考量,若杨先生接受只补不征,可重新评估;若不接受,则不予补偿。该机关还质疑杨先生购房目的不纯,甚至否认他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杨先生对此不服,再次委托到冠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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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案涉答复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答复中存在多处漏洞。一方面,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30米,杨先生的房屋在控制区内,且经过镇级行政部门的请示,行政机关也已同意“只补不征”政策,却在答复中推翻了此前的决定。另一方面,杨先生持有房屋转让协议,还有证明人签字,足以证明房屋买卖事实,行政机关否认他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整理好办案思路后,冠领律师再次代理杨先生申请了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坚称案涉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杨先生在明知高速公路附近房屋即将涉及征迁补偿时购房,目的不纯,存在套取国家资金的嫌疑。

  冠领律师有条不紊地出示相应证据,并指出,行政机关已同意将案涉房屋纳入征迁范围,却在答复中称房屋不在征收范围,认定事实存在矛盾。其次,“只补不征”是既定政策,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和拘束力,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不接受条件就撤回已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以杨先生“不接受补偿标准”为由拒绝补偿,程序违法。最后,杨先生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行政机关质疑其购房目的缺乏证据支撑。

  2025年8月,复议机关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定行政机关的答复程序违法,决定撤销案涉《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行政机关对杨先生的申请事项重新进行处理。

  本案虽暂不涉及巨额补偿,却深刻体现了依法行政与信赖保护原则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冠领律师不仅帮助杨先生争取到了重新启动补偿程序的机会,更通过法律论证,明确了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不可随意撤回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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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