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说法:镇行政机关有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吗

  在拆迁进程中,有些被拆迁人会比较关心哪些机关具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冠领说法:镇行政机关有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吗

  老王是山东济南某村村民。他们一家在自有宅基地上居住三十余年,房屋建筑面积200余平方米,还建有100多平方米的院落。2023年3月,因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需要,老王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与老王协商补偿事宜,最终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老王从其他渠道得知,该征收项目的法定实施主体应当是区县行政机关,而非镇行政机关。与此同时,老王发现相邻地块的拆迁补偿标准明显高于自己获得的补偿,这让他对镇行政机关的签约资格和补偿方案的公平性产生了严重质疑。

  那么,镇行政机关究竟是否有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乡镇行政机关作为基层行政单位,通常不具备独立实施征地补偿的法定职权。实践中,乡镇行政机关可能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具体工作,但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且需有明确的委托依据。因此在本案中,镇行政机关若未获得县行政机关的合法授权,其以自身名义与老张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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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