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的张帆林(化名)的房屋因高速公路项目被征收。在这过程中,乡镇部门对他作出了补偿决定,这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23年8月,张帆林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当收到与预期补偿标准差距较大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时,他当场向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提出书面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欢而散。半个月后,张帆林竟收到了乡镇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文化程度不高的他意识到,单纯拒绝无法维护权益,便多方咨询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维权。
冠领律师仔细核查案件细节,很快找到核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而本案中作出决定的是乡镇一级机关,其并未取得县级以上政府的授权,也未获得事后追认,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程序严重违法。律师随即制定“先撤销违法补偿决定,再磋商合理补偿”的策略,代理张帆林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乡镇部门辩称自己是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有权作出补偿决定。律师反驳:行政职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乡镇部门无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资格,其行为于法无据,违反法定程序。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撤销乡镇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此案表明,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需符合法律规定,乡镇部门无权越权作出。《行政诉讼法》明确,超越职权、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应被撤销。当遭遇越权作出的补偿决定时,保留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撤销违法决定,是争取合法补偿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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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姚晓婷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