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房屋遭施工损坏,如何推动主管部门履行拆迁补偿职责

  浙江杭州的宋芝玉(化名)看着自家四层半楼房墙上蔓延的裂缝,满心焦灼。这是她离婚后的唯一居所,2017年被纳入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因认为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未签协议,2023年周边施工引发房屋损坏,主管部门却推诿责任,让她向街道办咨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未签协议房屋遭施工损坏,如何推动主管部门履行拆迁补偿职责

  2016年,宋芝玉与前夫离婚,约定一家三口各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并按楼层居住。2017年,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因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她未签订协议,继续在此居住。2023年10月,周边征收项目施工规模扩大,大型机械的持续震动导致房屋墙面出现裂缝且不断扩大,原本宜居的家成了“危房”。为维护权益,宋芝玉在儿子协助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维权。

  2024年5月,律师代理宋芝玉向当地主管部门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明确提出拆迁补偿及房屋损坏相关诉求。两个月后,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称,自身并非施工主体和赔偿机关,征迁事宜已交由属地街道办负责,建议她向街道办咨询。

  但街道办的政策宣讲与宋芝玉的核心诉求不符,她坚持通过法定征收程序维权,但随后提起的行政复议未获回应。2025年6月,律师代理宋芝玉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主管部门辩称已履行答复义务,且协调街道办沟通,不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律师反驳: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时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主管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理应启动拆迁补偿程序,而非推诿给街道办。

  2025年11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撤销主管部门的答复,责令其对宋芝玉的补偿安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此案表明,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即便未签补偿协议,主管部门也负有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征收方应妥善处理补偿事宜,当遭遇施工损坏房屋且补偿诉求被推诿时,保留房屋受损证据、征收公告等材料,委托专业律师明确责任主体、提起诉讼,是推动拆迁补偿诉求落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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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姚晓婷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