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迁过程中,“外嫁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常常成为争议焦点。许多人认为,女儿出嫁后便自动失去了娘家村集体的权益,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近期,江苏南通的一起案件清晰地诠释了法律对“外嫁女”权益的保障。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于女士自幼生活在南通某村,其名字自始至终与父母共同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2022年,因修建铁路需要,她家名下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然而,直到2024年,同村其他村民陆续收到拆迁补偿款,于女士的账户却迟迟没有动静。村里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给出理由:她是“外嫁女”,已在丈夫所在的村集体享有土地权益,不应重复获利。
面对这样的说法,于女士感到不解与委屈。她的户籍从未迁出,也从未主动放弃过本村的征迁权益。难道出嫁就意味着丧失继承权和补偿权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征收补偿权益,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非婚姻状况。以下几点是重要判断依据:
户籍是否仍在原村集体:于女士的户籍始终未迁出,这是主张成员资格的基础事实。
是否在原集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她的名字明确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这是其享有权益的法定凭证。
是否在其他集体获得替代性生活保障:于女士夫妇曾出具《承诺》,明确交还了丈夫所在村集体的承包地,永久放弃当地权益。这彻底否定了所谓“重复获利”的说法。
于女士就这起案件提起诉讼,合作社曾提出土地证上登记的面积“有误”,主张按较小的面积计算。法院审理指出,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对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应当以证书载明的面积为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于女士的诉讼请求,责令合作社向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征收补偿中,无论是“外嫁女”还是其他群体,其合法权益都受法律平等保护。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收集并保存好证据,必要时勇敢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面前,不应有基于性别或婚姻状况的歧视,公平正义是永恒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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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