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大棚被征收四年追索补偿受阻时效,冠领律师代理上诉成功化解难题

  从2018年起,每到春天,新疆巴音郭楞州某村的一座温室大棚里,都能看见村民张羽强挥汗如雨的身影。这座占地3.65亩的蔬菜大棚,是他全家主要的收入来源。

  张羽强没想到,2021年4月,一张《征用土地公告》将彻底改变他的生活。因机场公路工程建设需要,他所在片区被划入征收范围。还没来得及细看补偿标准,同年9月3日,挖掘机便开进了他的大棚。短短几小时,他经营三年多的大棚便被夷为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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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补偿还没谈!”张羽强在现场呼喊,但无人理会。他只能眼睁睁看着砖墙倒塌、塑料薄膜撕裂,绿油油的蔬菜被掩埋。

  这场强拆让张羽强走上了维权之路。在确认强拆违法胜诉后,他拿着胜诉判决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就3.65亩土地、2434余平方米的大棚进行赔偿。

  然而,2023年10月,对方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面积缩水严重:土地只认2.51亩,大棚面积只认1113.85平方米。张羽强强压着不满与失落的心情,拒绝签字,转身离开。

  接下来的日子里,张羽强重新走上了维权之路。历经申诉、复议等程序后,张羽强于2024年6月,提起行政赔偿纠纷之诉,请求撤销那份“缩水”的赔偿决定,对被遗漏的土地和大棚面积予以赔偿。

  但一审法院给了他当头一棒:因超过“收到赔偿决定后三个月”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张羽强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夏奕露律师提起上诉。这场关乎他全家生计的赔偿之争,能否迎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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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的代理上诉委托后,冠领律师在二审中面临的第一个也是最棘手的难题是:如何突破“起诉超期”的程序壁垒?冠领律师深入剖析案情,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论述:

  第一,论证起诉期限存在应扣除的合理期间。冠领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指出公民因“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时间应予扣除。在本案中,张羽强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先后向两级政府申请履行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这是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为维护权益而进行的合法、合理的后续救济行为。这段时间,属于“等待行政机关处理”的期间,并非张羽强怠于行使诉权,应依法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扣除后,其起诉并未超期。

  另外,张羽强关于遗漏赔偿的诉求未超过起诉期限。冠领律师阐明,张羽强之前提起的行政复议及相关诉讼,均因程序原因被驳回,其关于“赔偿面积遗漏”的核心诉求从未得到任何机关的实质性审理。如果本案再因“超期”被拒之门外,将彻底堵塞其法律救济途径,有违“司法为民”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

  征收部门则坚持认为:其作出的赔偿决定依据充分,面积认定由四部门联合勘查确定;已依法在2023年10月19日送达决定书,张羽强无正当理由拒签视为送达;张羽强2024年6月起诉,明显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限,程序上已失权。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这场胜利,对张羽强而言,不仅仅是打开了法庭的大门,更让他燃起了维权成功的希望。(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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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