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发布多年,因对补偿不满迟迟未签拆迁补偿协议,自己申请拆迁补偿却遇到“踢皮球”的情况。面对这种局面,被征收人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刘女士在福州市某地拥有一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所在地块于2018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刘女士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迟迟未签订安置协议。2023年起,周边施工导致房屋受损,机器的轰鸣声不绝于耳严重影响生活。2024年7月,刘女士向征收部门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其补偿房屋款项并安置房源。然而,征收部门答复称自己并非项目建设主体,建议刘女士向当地街道办咨询。刘女士万般无奈,面对征收部门不回复自己拆迁补偿申请的情况,她该怎么办?
首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据此,因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依法作出相应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征收部门具有对刘女士的地上房屋依法启动拆迁补偿程序的职责,其以“非建设主体”为由推诿履职缺乏法律依据,应主动启动补偿程序并组织协商。
面对征收部门不履职的局面,刘女士必要时可以求助专业拆迁律师,以寻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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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