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8日,太原某安置房选房现场人声嘈杂。被安置人韩洋(化名)与身旁的住户低声交流安置事宜,现场众人的神情中都带着愁绪与焦虑。

九年前,他们的房屋因城建项目被征收。就安置问题,他们与当地街道办统一签订了《成本价购房合同》,约定以双方确认的3500元/㎡成本价购买70㎡安置房,基准房款24.5万元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若将来安置面积超出约定,超出部分按安置时的市场价补交。
然而,就在选房的前一天,街道办依据一份安置房成本测算报告,发布了《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对安置房价款标准作出调整:将70㎡以内的成本价提高至6000元/㎡,超出部分按9500元/㎡结算;同时明确,享受成本价购房的被安置人只能选择73.28㎡户型。
紧接着,街道办便组织了18日的选房工作,并告知被安置人,若逾期未选房,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资格。一切都来得又急又快,让大家感到措手不及。尽管对单价上涨存在疑虑,但在担心错失选房资格的情况下,大多被安置人仍按要求到场参与选房,韩洋便是其中之一。
在选房现场,有被安置人向工作人员询问价格调整依据,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标准系根据市场价测算评估确定,符合程序规定。韩洋在一旁听着,一时难以提出反驳,但仍认为此次调整不合理,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核实与维权。之后,他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冰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冠领律师接案后,全面梳理案件脉络,细致研读合同条款、安置方案及全部证据,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快速制定出诉讼策略,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纠纷诉讼。

庭审中,冠领律师表示,案涉《成本价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虽未明确写明最终价格的具体确定方式及调整幅度,但明确要求韩洋一次性付清基准房款,这便足以证明3500元/㎡为固定最终成本价。韩洋已全面履行前期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街道办单方调价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街道办继续履行合同,在韩洋按原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后交付房屋。
一审判决后,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合同签订于2014年7月,早于相关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实施时间,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程序违法;二是合同中存在“基本确认”“基准”等暂定性表述,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6000元/㎡为依法确认的最终成本价;三是韩洋签署选房确认单,即代表认可了新的计价标准。
针对上述上诉理由,冠领律师进一步完善代理意见:其一,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即便签订于2015年之前,司法实践中仍普遍通过行政诉讼审理,一审法院受理程序合法;其二,征收工作启动后,韩洋从未被告知价款可能调整,街道办所谓“暂定性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其三,安置过渡期约定为三年,街道办怠于履职导致九年才完成安置,期间成本上涨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不应转嫁给韩洋;其四,选房确认单仅确认房屋面积与房号,与价格结算无关,最终结算应以街道办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为准。
二审法院经全面核查证据、细致审理后指出,街道办在合同未约定其享有单方变更权的情况下,擅自调价并要求补交差价,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于2025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韩洋安置维权路终获圆满。
此案为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了重要维权指引。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安置相关事宜时,应重视合同的法律效力,谨慎签署各类相关文件,遇到征收方单方变更约定、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必要时委托专业力量,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安置权益。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