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迁过程中,许多房屋因历史原因存在建设手续不全的情况。如果权利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长期实际使用该房屋,在征收时能否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多年前,迪先生在新疆购买了同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自住,但一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拆迁方以迪先生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拒绝给予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迪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在该房屋内居住多年,对房屋拥有实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理应获得合理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多年来,同村手续齐全的村民陆续获得补偿,迪先生却收到了《不予补偿决定书》。他作为长期实际使用人,真的没有机会获得拆迁补偿了吗?
本案的核心在于,不能仅凭无产权证就完全免除补偿责任。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公平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定凭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就一定是违法建筑,也不意味着权利人绝对无法获得补偿。对于无证房屋,当事人往往已长期和平地占有使用,并投入大量资金,形成了值得法律保护的稳定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和判例也明确指出,征收中对此类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问题,不能简单“一刀切”不予补偿。正确的做法是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来源、建设时间、使用状况、当地政策等多种因素,给予实际权利人适当的拆迁补偿。在遇到此类困境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在专业律师的代理下通过释法说理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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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璐璐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