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的对象通常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若有人仅将户口迁入,却未在村内实际生产生活、未履行成员义务,即俗称的“空挂户”,他们在征地时能否与其他村民一样主张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唐某、杨某某夫妇及其子原本是甲县的居民。2000年,三人将户口迁至乙市某村组,唐某夫妇登记为农业户口,其子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然而,迁入户口后,他们并未返回该村组居住生活,也未承包土地、修建房屋或参与村内的其他集体事务与分配,与村集体并无实质的经济和生活联系。
2014年,该村组的土地因建设需要被整体征收。到了2024年,时隔十年之后,唐某等三人却突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户口簿上记载他们是该村组的户籍人口为由,要求支付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房屋安置补偿款。对此,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均不予认可,认为他们只是“空挂户”,从未成为真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受基于成员身份产生的拆迁补偿利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精神,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仅凭户籍登记这一形式要件简单判断,而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唐某等三人虽将户口迁入该村组,但并未在村内取得宅基地、承包地,也未实际居住和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其生活保障与来源均与该村集体无关。因此,他们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征地补偿安置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丧失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而给予的特定补偿,“空挂户”因未与集体形成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户口迁入行为本身并不能为其创设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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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许少清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