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践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界定模糊。如果征收方以此为借口,在未查清土地性质前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并拆除,被征收人还能争取到应有的拆迁补偿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安徽的张大爷在村郊结合部拥有一处建于九十年代初的厂房。随着城市扩张,该区域土地档案因历史原因出现缺失,土地性质一直不明确。近期当地启动征迁,因张大爷认为给出的拆迁补偿太低未签字,有关部门便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声称因土地性质不明且无相关规划手续,将其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在不久后强行拆除。面对这种“以拆违代拆迁”的手段,张大爷陷入困境。
本案的核心在于,不能利用历史遗留的土地性质争议作为免除补偿责任的借口。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公平补偿”。如果房屋存在多年未被认定为违建,恰恰在征收启动、补偿谈判破裂后突然启动拆违程序,其目的正当性会受到严重质疑。这种选择性执法不仅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强调,对于因历史管理不规范造成的无证或土地性质不明的建筑,不能简单“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予以无偿拆除。当事人往往已长期和平占有使用,形成了值得法律保护的稳定财产权益。
在维权策略上,张大爷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查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在诉讼中,专业律师可以协助调取历史档案、航拍图等证据,证明房屋的建造渊源。即便土地手续有瑕疵,也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综合评估并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坚决抵制这种规避法定补偿程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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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璐璐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