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李先生与辽宁某村组织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由李先生出资8万元购得原村办小学房屋。同年10月,双方为该契约办理了公证手续。此后,李先生投入大量资金修缮房屋、搭建设施,将废弃的学校场地改造为养殖场。渐渐地,这里成为他们一家人的生计依托。
2023年盛夏,当地高速公路扩建项目稳步推进。谁也不曾料想,这项惠及民生的工程,会让李先生的生活陷入波澜他的养殖场被划入项目征收范围后,县行政机关在未事先通知、未与他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该养殖场拆除。挖掘机碾过院落,房屋墙体轰然坍塌,养殖设施、附属搭建物尽数损毁……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李先生满心愤懑,他拿着当年签订的合同找工作人员说理,却被告知补偿款已交由乡行政机关暂管;另外,原小学并非村组织单方投资建设,而是由其与县、乡行政机关三方共建,村组织径自与他签订买卖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故无需向他补偿。

感到权益受损,却不知如何维权的李先生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指派刘晓鹏、刘悦欣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材料,核对公证契约、征收文件等证据,快速锁定本案核心:李先生持有的公证契约合法有效,其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且县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案涉强拆行为,系程序违法。据此,2023年底,冠领律师代理李先生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县行政机关主张买卖契约无效,李先生并非适格原告;并以“其非拆除行为实施主体”为由,认为李先生不应向其追责。冠领律师依法反驳:第一,在经公证的契约未被法定程序撤销或确认无效前,李先生与强拆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第二,组织实施拆除行为的工作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因其系由县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故其实施的行政行为也应当由县行政机关负责。而《行政强制法》并未赋予县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的权力,故案涉强拆行为显然超越职权、程序违法。
经审理,人民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确认县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县行政机关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冠领律师围绕事实与法律,重申行政机关履职须严守法定边界。2024年6月,辽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律师立即协助李先生向县行政机关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却迟迟未收到任何答复。律师没有被动等待,而是果断代理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县行政机关限期履职,获复议机关支持。
然而,2025年6月,县行政机关终于做出了回应,却是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理由仍是“李先生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这是对生效判决的漠视!”冠领律师再次代理李先生向葫芦岛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赔偿决定,责令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赔偿职责。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房屋权属”焦点展开辩论。面对县行政机关又一次质疑买卖合同效力,冠领律师强调,生效判决已认可李先生与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他则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财产损失赔偿,县行政机关现在又以相同理由拒绝赔偿,违背司法既判力。
2026年1月,葫芦岛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县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从确认强拆违法,到突破不予赔偿的壁垒,这场跨越两年多的维权之路,在冠领律师的坚守下,迎来关键胜诉。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