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迁过程中,若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被拆除、补偿款也已到账,是否就意味着“木已成舟”,只能接受既定结果?倘若补偿安置协议并非被征收人本人签署,甚至其对此毫不知情,又该如何应对?2025年,贵州铜仁的罗先生便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一起来看看他的维权之路。
罗先生是贵州铜仁某村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2024年夏天,当地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决定,罗先生的房屋因“生态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
然而,征收过程中却风波迭起。同年11月,在罗先生本人未到场、也未出具任何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竟直接与其子小罗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房屋面积、补偿金额及安置方式等内容。
后来,罗先生的账户收到一笔补偿款,经向家人询问才得知协议一事。他仔细查看协议内容后发现,约定的补偿标准偏低,且存在面积认定错误、物品遗漏等问题,自身损失并未得到全面补偿。可还没等罗先生想好如何纠正这些错误,行政机关已组织人员拆除了他的房屋。

房屋已拆、补偿款已到账,即便补偿不合理,难道也只能被迫接受?带着这个疑问,罗先生咨询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初步分析认为,案涉协议依法应属无效,若要维权,首先需通过诉讼推翻协议效力。这番分析让罗先生重燃希望,与冠领律所建立了委托关系。律所随之指派深耕拆迁纠纷领域的律师陈江勇、龚梦代理此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立即赶赴贵州铜仁,勘察现场、核对户籍与产权信息,明确本案关键在于签约主体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律师认为,罗先生与小罗早已分户,小罗并非该户同住成年家属,且无证据显示罗先生事前授权小罗代签协议,事后也未追认,小罗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征收的行政机关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或应知签约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仍与其签约,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足以导致行政协议无效。
基于上述分析,律师全面收集证据,代理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庭审中,行政机关以“事实履行”为由抗辩,称协议虽由小罗签字,但补偿款已支付给罗先生,且罗先生在征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代签行为的默认和追认,协议有效。

冠领律师当即反驳道,银行账户收款属于被动接收款项,不等于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房屋被拆是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结果,并非罗先生自愿履行。律师向法院提交分户户籍、产权证明等关键证据,直击对方逻辑漏洞,证明小罗系无权代理,案涉协议无效。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在征收时与无权代理人签约,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必须为其不规范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
2025年12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向罗先生进行补偿。
征迁过程中,确实存在“家属代签协议”的现象,但即便为直系血亲,若无授权且未同居一户,其签署的协议通常对权利人不具法律效力。本案中,冠领律师正是跳出补偿金额争议的局限,以“无权代理+行政协议无效”为核心定性,为老人争取到了获得公平补偿的机会,切实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