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胥先生在江西宜春工业园建设征收过程中,选择了“另划宅基地自建+现金补偿”的安置方式。不料,后续机构改革,其宅基地划定事宜陷入了无人负责的窘境。2024年8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介入此案。冠领律师经研判明确协议合法有效,承继征收职责的主管部门负有履约义务,先通过行政复议为其争取到宅基地选择资格,后又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帮助胥先生锁定12.5万元经济损失。
2018年,江西宜春某地村民胥先生的房屋,因当地工业园高标准厂房三期工程建设被纳入拆迁范围。胥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征收部门为其另行规划宅基地供自建,并支付72万余元现金补偿。但征收部门支付现金补偿后,始终未落实宅基地规划事宜,导致胥先生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并持续产生经济损失。
2021年,原征收部门因当地机构改革被撤销,相关职权由当地主管部门承继。胥先生随即向该主管部门申请落实宅基地,不料遭到拒绝。主管部门以“协议无效”“无宅基地管理职责”为由作出答复,同时以此要求胥先生返还72万余元补偿款。
2024年8月,为维护自身权益,胥先生委托冠领律所代理此案。律所经研判后,指派肖磊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接手案件后,冠领律师首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明确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行政机关与公民自愿协商订立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针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无宅基地置换职权”抗辩,冠领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已充分体现其行政自主性与灵活性,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作为职能承继单位,主管部门无权擅自反悔,理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冠领律师代理胥先生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主管部门不再要求胥先生返还补偿款,并协调相关单位,提供两处安置点的宅基地地块供胥先生选择,但仍未对其因长期未获安置产生的经济损失作出处理。
为继续维权,冠领律师代理胥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判令主管部门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庭审中,冠领律师围绕协议效力、被告主体适格性、损失赔偿依据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明确指出:被告作为原征收部门职能的承继单位,依法负有继续履行安置义务的责任。其长期未落实宅基地安置的行为,已给胥先生造成明确的实际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5年11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辩论意见后作出判决:限主管部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胥先生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12.5万元。胥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而有效的维护。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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